欢迎来到黑龙江省眼镜行业协会!!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政策法规

黑龙江省眼镜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zhongshen 点击次数1494

第一章

第一条:协会名称:黑龙江省眼镜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为了促进眼镜行业的发展由黑龙江省地区眼镜行业经营企业及眼镜经营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热心眼镜事业的个人联合发起成立的行业性省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对社会组织的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眼镜行业工作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之中,围绕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眼镜制配经营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维护生产、经销和消费三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眼镜行业的不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在黑龙江省委政府的领导下、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春申街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眼镜制配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促进社会群众增强保护眼睛健康和人身安全意识;

(二)围绕眼镜制配工作组织调研、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举办配镜验光、定配眼镜等项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眼镜制配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眼镜制配技术的发展;

(五)举办眼镜知识讲座,普及眼镜知识。特别是在学生中开展爱护眼睛、正确使用眼镜的宣传活动,维护广大青少年的身体健康;

(六)加强眼镜制配工作的宣传,组织编辑出版有关本行业的工作信息、资料和期刊,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七)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制定行业公约,提高本行业在公众中的信誉度;

(八)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协助企业组织行业咨询、展览、展销等有意义的活动,活跃眼镜市场;

(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交往,增进友谊,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同意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个人会员由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联系协会并参与协会有关活动;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理事会领导;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提供协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省眼镜协会常设机构和地方、部门的眼镜协会或会员代表的所在单位按分配名额协商推进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有关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要有专业资格,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其它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眼镜行业协会

O 一八年十月八日

人才信息
  更多>>
老年文化
  更多>>
相关单位
   
友情链接